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21:19:35
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一方患有法定疾病、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
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存在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这些标准综合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准予离婚。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各项标准,做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