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6:45:35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相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于刑事传唤,需报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相应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对于行政传唤,需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使用传唤证传唤:承办执法人员填写《传唤证》并依法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需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口头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警察可以口头传唤,并需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强制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被传唤人,经领导批准,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并可使用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警察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无需提前审批,但事后需在笔录中体现。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如果被传唤人的家属在场,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