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2 11:18:12
公安机关在讯问犯人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定:
侦查人员应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的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确定讯问的重点和应当查明的全部问题,使讯问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现场讯问。
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同时制作笔录。
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有关法律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讯问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