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4:36:35
近年来,有多起案例涉及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如下:
利用寄递客服的便利条件,查询并出售大量寄递用户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4万余元。
王某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董某婷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安内网查询获取车辆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贩卖给他人。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数千条,累计非法所得达20余万元。
以“免费”帮助地方医保部门推广“电子医保卡”的名义,骗取医保部门授权文件,再层层转包给各地市“地推”团伙。
诱骗乡镇居民注册“电子医保卡”,同时骗取手机号、验证码和身份证信息,批量注册网络账号后贩卖给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水军等团伙用于下游犯罪。
通过网络买卖未实名微信号,部分实名后卖出牟利。
初步查明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相关部门应加大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企业和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和贩卖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