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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土地如何执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2 16:04:07    

没收土地的执行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申请时间: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则至少需要过了3个月诉讼期或加搬迁期。

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工作

执行单位:人民法院。

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查封扣押财物的拍卖处理、冻结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等。

如果涉及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且这些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可以没收这些建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并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事项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基于最新的法律信息,具体执行时还需参照当地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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