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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需要哪些条件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3:42:05    

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目的明确:

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执行主体合法:

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出示搜查证: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紧急情况下,如可能随身携带凶器、隐藏危险物品等,可以不出示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

在场人员: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范围限制:

搜查必须在搜查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搜查证以外的范围。

记录搜查过程:

进行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紧急情况处理: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可能随身携带凶器、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等。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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