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9:33: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果这些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那么最后一份遗嘱将作为最终有效的遗嘱。
多个司法案例也支持这一规定。例如,在朱某5等与朱某5等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院明确指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此,在处理多个遗嘱的效力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