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6:17:05
刑事抗诉是指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抗诉的提出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它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抗诉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包括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裁定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检察院在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出抗诉:
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
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不当,定罪有错误;
处刑不当,量刑过轻或者过重;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原判决、裁定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结果等。
刑事抗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出抗诉、受理抗诉、审查抗诉、抗诉决定和抗诉执行等环节。
刑事抗诉通常分为两种类型:
二审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通过以上解释,可以看出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和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