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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做了哪些修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21:05    

《民法总则》相较于之前的民法通则,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整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胎儿利益保护: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分娩时死产的除外。

监护人制度

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允许有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增加“临时监护人”的规定。

引入“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引入“意定监护”,允许完全行为能力人事先与相关主体协商确定监护人。

规定监护人的资格与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分离。

财产代管人规则:

确立了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合同无效情形:

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时效规定:

案件的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

其他:

包括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对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的规定。

这些修改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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