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7:30:05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 综合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基本费用(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费用,这些扣除项目不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而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工资本身不属于专项扣除,而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综合所得的一部分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