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4:21:41
上海市的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日工资 = 月薪 / 计薪天数 21.75
计薪日包括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年工作日:365天 - 104天(休息日) - 11天(法定节假日) = 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 / 4季 =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 / 12月 =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 = 月工作日 × 每日8小时。
平时加班工资 = 固定月薪 / 20.92 / 8 × 1.5 × 平时加班工时
周末加班工资 = 固定月薪 / 20.92 / 8 × 2 × 周末加班工时。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与职工的病假天数及连续工龄相关,具体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
社保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是按照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和60%相应确定。
这些计算方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工资发放场景,包括正常工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等。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